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 何云杏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王振人 (原名 王建雄
王建縉 王建耀 王玟霖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返還借款、108年度訴字第1476號不當得利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此有原告所提之家事訴訟聲請續行訴訟狀附卷可稽,是本院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業已消滅,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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