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張芯瑜
被告 林承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