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張芯瑜

被告 林承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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