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劉晉福 被告 劉吉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