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1年度桃交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八四二號
  聲 請 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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