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 彭柏森 」,應更正為「 彭柏深 」;同欄第3行應補充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因一時貪念,而為侵占遺失物之犯行,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遺失物之價值、對被害人彭柏深生活上所造成之不便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5月0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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