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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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永國
張承鵬
一、債務人張永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4,4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112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永國、張承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9,993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