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俞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利息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1,548元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6%002新臺幣973,675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520%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1,548元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973,675元自民國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