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古永發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顯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張,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
示後,竟因法院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遭受退票,惟債權人依票據法第十三
條規定,對債務人仍得請求給付票款,且系爭支票亦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規定,
是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原是簽發交給訴外人金洹合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金洹合公司)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