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孫以夫
孫維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被告 張凱鈞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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