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蘇月香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羅思旻 、 盧永耀 二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