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王達笙 (原名: 王志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義旺 (即 徐發存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發存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五○○○區○○段三層小段1835-2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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