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籃忠政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永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4,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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