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吳建毅
吳金蟬 吳金治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長興 吳金猜 原告 吳長安 被告 黃世龍
黃泰山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列被告黃世龍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07號),經原告於被告黃世龍就原審刑事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茲刑事部分經被告黃世龍於101年9月18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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