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丁○○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甲○○人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