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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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丁○○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甲○○人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