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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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榮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1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榮彬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歐榮彬於民國108年6月6日15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土地公廟前,見 林昰廷 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且鑰匙並未拔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酒後(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不能依其辨識而行為,或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徒手竊取包括該鑰匙在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隨即離開現場。嗣林昰廷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歐榮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林昰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特徵比對照片2張。
二、論罪與量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7年5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係以入監執行完畢,於執行完畢後1年餘即再犯本次竊盜犯行,然構成累犯者乃為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公務罪,與本案財產犯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個人法益均屬有別且罪質互異,犯罪原因亦不相同,難認被告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故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恣意竊取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又隨意將之棄置,且迄今未能尋獲,造成被害人受有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財物上損失;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被害人表示不提出告訴,但希望被告能歸還失竊物品;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3頁被告10
8年6月30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動機(見偵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年,刑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第42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三、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之物,又未合法發還給被害人,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魏宏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林昰廷住處大門鑰匙、房間感應扣、黑色鑰匙包(價值約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