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莫東穎 即 莫志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莫東穎即莫志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約定書、帳務明細等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