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85號聲請人 吳金招 關係人 陳宏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金龍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宏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被繼承人黃金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號、民國97年2月1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金龍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金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黃金龍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金龍為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共有人,聲請人接獲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案,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2月17日死亡,查無繼承人存在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函影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其提供之戶籍資料經本院調卷得知均已拋棄繼承(本院97年度繼字第385號),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陳宏濡(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