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被告涉嫌詐欺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六分即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宣判,然原告於同日上午十二時方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顯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且未提起上訴前,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不得提起,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而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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