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47923元│自民國108年03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2675元│自民國108年03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黃明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17日止累計186,113元正未給付,其中180,598元為消費款;5,515元為利息(108/1/2~108/03/17)。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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