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9450號債權人富甲干城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勲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 陳寶玉 」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三五營造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㈣提出黃勲熙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㈤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黃勲熙」或「 黃勳熙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簽章。
㈥確認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㈦陳報請求金額610,842元之計算式。
㈧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㈨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000號(富甲干城A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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