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 李桂榕 、 李健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 李桂榕 、 李健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