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定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
10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零點壹柒公克、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聲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經簽結在案,此有該簽呈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0.17公克、含袋重0.2公克),經警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篩檢試劑組鑑定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2份附卷足憑(見毒偵字第631號偵查卷第39頁、毒偵字第1255號偵查卷宗第37頁),足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