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視其請求權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有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如係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七十七年十月七日(77)廳民四字第一一九六號函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對於被告乙○○有一百二十萬元之借款債權請求權,請求塗銷被告丙○○、乙○○間之抵押權設定,依前開說明,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次查本件被告丙○○、乙○○住居所地均係在雲林縣北港鎮地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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