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立峰室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玲 被告 林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2,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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