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奕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奕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原「温奕俊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奕俊於民國102年3月21日」。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原「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價格」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下同)82,000元價格」。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原「購買車號000-00號機車乙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購買車號000-000號機車乙部」。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遠信公司應收帳款明細1份」
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温奕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在分期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前,該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權仍非屬被告所有,竟仍將上開車輛出售過戶變現,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致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受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機車交付予被告後,其旋於102年4月1日辦畢該車過戶登記,而將之侵占入己,且未繳納任何分期付款費用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其素行,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19745號被告 温奕俊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南投縣南投市○○街000號現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奕俊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經銷商燦贏實業有限公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價格,購買車號000-00號機車乙部,並給付頭期款12,000元,餘款約定自102年4月25日起分12期給付,每月為1期,每月25日付款5,834元,且在上開機車之全部價金未付清前,上開機車之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即遠信公司所有,温奕俊僅得占有、使用上開機車,並約定其不得任意將該機車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詎温奕俊取得上開機車後,因經濟情況不佳,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4月1日,將上開機車以61,000元出售過戶與他人,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遠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温奕俊於偵查中之│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張新 │上開犯罪事實。│││銘於偵查中之證述││├──┼──────────┼─────────────┤│三│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被告向告訴人遠東公司購買上│││約定書│開機車之事實。│├──┼──────────┼─────────────┤│四│機車車籍查詢資料│被告出售上開機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檢察官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