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王鳳釧 被告 仝艷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仝艷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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