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訴字第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皇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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