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債權人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獲利均分之約定條款,或貴公司出資比例。
二、請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1月損益報告表。
三、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