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65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郭乃華
被告 周佾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零六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