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潘巧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