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梓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梓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梓駿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侵占│①侵占│││││②偽造有價證券│││││③偽造有價證券│││││④偽造有價證券│││││⑤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①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3年2月│││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③有期徒刑3年2月│││││④有期徒刑3年2月│││││⑤有期徒刑3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06月11日│102年11月21日│①105年02月03日│││││②105年02月03日│││││③105年2月間某日│││││④105年2月間某日│││││幾天後│││││⑤105年03月0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雲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795號│偵緝字第800號│偵緝字第166號等│├─┬───┼────────┼────────┼────────┤││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年度簡字第466│107年度上訴字第││事││1310號│號│311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107年07月12日│107年07月31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年度簡字第466│107年度台上字││判││1310號│號│第3964號││決├───┼────────┼────────┼────────┤││判決確│107年01月27日│107年08月07日│107年10月3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①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①有期徒刑3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3年3月│││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15日│103年05月7日│①105年2月2日稍│││││後之某日│││││②105年2月間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66號等│偵緝字第1469號│偵字第8901號│├─┬───┼────────┼────────┼────────┤││法院│臺南高分院│桃園地院│橋頭地院││├───┼────────┼────────┼────────┤│最│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01││後││311號│1210號│號││事├───┼────────┼────────┼────────┤│實│判決│107年07月31日│108年04月23日│108年12月19日││審│日期││││├─┼───┼────────┼────────┼────────┤││法院│臺南高分院│桃園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201││判││311號│1210號│號││決├───┼────────┼────────┼────────┤││判決確│107年07月31日│108年05月20日│109年01月31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7│8│9│├─────┼────────┼────────┼────────┤│罪名│侵占│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14日│106年03月17日│105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橋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99號等│偵緝字第202號│偵字第1778號│├─┬───┼────────┼────────┼────────┤││法院│橋頭地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訴字第││事││320號│310號│1430號││實├───┼────────┼────────┼────────┤│審│判決│109年03月10日│109年08月11日│109年12月08日│││日期││││├─┼───┼────────┼────────┼────────┤││法院│橋頭地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訴字第││判││320號│310號│1430號││決├───┼────────┼────────┼────────┤││判決確│109年06月30日│109年08月11日│110年01月18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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