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42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105、20106、201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扣案之印章共貳拾貳枚(扣於台中市○○路○○○號五樓之部分)、身分證正本壹張、影本捌張(扣案玖張中除 廖崇德 之外之其餘捌張)、 林敬文 之駕駛執照正本壹張、影本壹張、交易明細參張、密碼通知單伍張、郵局存提匯款單壹疊、列表影印機壹台、碎紙壹包、碎紙機壹台、偽鈔貳拾玖張、郵局契約書貳張、土地銀行密碼初值單貳張、第七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壹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入密碼函壹張、第一商業銀行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壹張、標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編號三、一五三、一三六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扣案之印章共貳拾貳枚(扣於台中市○○路○○○號五樓部分)、身分證正本壹張、影本捌張(扣案玖張中除廖崇德之外之其餘捌張)、林敬文之駕駛執照正本壹張、影本壹張、交易明細叄張、密碼通知單伍張、匯款、存提匯款單壹疊、列表影印機壹台、偽鈔貳拾玖張、郵局契約書貳張、土地銀行密碼初值單貳張、第七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壹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入密碼函壹張、第一商業銀行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壹張、標示0000000000之手機、0000000000號手機、編號三、一五三、一三六之手機(均不含SIM卡)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而自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受僱於 何政蒼 (其常業詐欺犯行,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而與何政蒼、甲○○(與乙○○重疊期間為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至同年月十五日)及何政蒼之女友 張純潔 (其常業詐欺犯行,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綽號「 皓呆 」之 曾家銘 (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及其他不詳姓名綽號「 阿偉 」「 阿肥 」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在台中市○區○○路○○○號五樓何政蒼、張純潔之住處即乙○○借住之處所等處,以其所有之諾基亞手機二支(內各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作為聯絡之工具,依何政蒼之指示,在台灣收購人頭帳戶及提領被詐騙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再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即俗稱車手之工作),嗣有附表一編號25、26、27、28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編號25、26、27、28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附表一編號25、26、27、28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25、26、27、28所示之詐欺集團蒐集得來之人頭帳戶內,因而各詐得附表一編號25、26、
27、28所示之金額得逞,並恃以維生。
二、甲○○曾於九十二、九十三年間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尚未確定,未構成累犯),竟仍不知警惕,另行起意,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為何政蒼、曾家銘、已成年綽號「阿偉」、「阿肥」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買賣收購人頭帳戶及領款(即俗稱車手)之工作,而與何政蒼、張純潔、曾家銘、綽號「阿偉」、「阿肥」、乙○○(與甲○○重疊期間為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至同年月十五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何政蒼所交付之諾基亞手機(即扣案標示編號三,內有0000000000號SIM卡)一支作為聯絡之工具,買賣收購人頭帳戶及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詐騙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再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嗣有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詐欺集團蒐集得來之人頭帳戶內,因而各詐得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金額得逞,並恃以維生。
三、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至同日十三時止,在台中市○區○○路○○○號五樓為警搜索扣得何政蒼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34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二十二個、記事簿二本、身分證一張、身分證影本九張、駕駛執照三張、駕駛執照影本一張、碎紙一包、碎紙機一台、列表影印機一台、筆記型電腦一台、存提匯款單一疊、帳號明細三張、偽鈔二十九張、人民幣二千五百二十七元、行動電話三十一支(內有電信公司所有之SIM卡)、行動電話卡片二張、台中商業銀行提款卡一張、郵局契約書二張、土地銀行密碼初值單二張、第七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一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入密碼函一張、第一商業銀行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一張、乙○○之手機三支。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在台中市○○路○段○○○號十樓之十五為警搜索查扣甲○○所有之存款明細一張、提款單二張、印章二個( 游耀禎 、 吳明安 )、手抄札記四張、信封袋二個、手機五支、附表二編號三十五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電話簿二本、手抄札記四張、信封袋二個、電信公司所有之SIM卡九張。
四、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甲○○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何政蒼於警詢供述其等參與詐騙集團之分工方式及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指訴遭詐騙而匯款之情節均相符(按 上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第一項規定,其等於警詢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復有大湳郵局存簿儲金第00000000000000號梁仗易開戶基本資料影本、交易清單、新莊龍鳳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王村雄 開戶基本資料、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存簿儲金第000000-0號 沈仁傑 立帳申請書影本、斗六鎮北郵局 黃楊雪逢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龜山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 王永欽 開戶基本資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0000000000監聽譯文、何政蒼於95年3月8日14時16分持 李明傑 大湖郵局提款卡進入台中福平里郵局提款機提款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何政蒼、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甲○○於95年1月12日13時44分持 李宗昆 草屯郵局提款卡進入台中文心路郵局提款機提款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甲○○、0000000000監聽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純潔、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壬○○、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花壇鄉農會匯款委託書--寅○○、存簿明細--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丑○○、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遠東國際商銀匯款申請書--辛○○、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執據--己○○、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照片、0000000000監聽譯文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0000000000監聽譯文、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管制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丙○○、仟元偽鈔29張(臺灣銀行收據)、影本、提款人影像、何政蒼、甲○○詐欺集團案人頭帳戶、95年9月5日查扣之人頭帳戶清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共六張-- 溫良凱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 李遐蓮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蘇德軒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張、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 張蓮嬌 、郵政國內匯款單-- 楊勇義 、郵政國內匯款單-- 林亞萱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何坤霖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楊淑玲 、郵政國內匯款單-- 詹淑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徐婉婷 、郵政國內匯款單-- 謝孟娟 、慶豐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黃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蔣木樹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五結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羅麗香 、郵政國內匯款單二張-- 黃美慧 附卷可稽及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雖為被告乙○○辯護稱:被告乙○○僅接受何政蒼之指示,而買賣領寄存摺、印章、金融卡及提款、匯款,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惟查被告乙○○於查獲後翌日在檢察官偵查時自承:伊在幫詐欺集團提款及收賣存摺,集團成員有綽號皓呆之曾家銘、甲○○、張純潔、何政蒼等語(見二0一0五號偵卷第十一頁),可知被告乙○○行為當時即知悉詐欺集團成員尚有綽號皓呆之曾家銘、甲○○、張純潔、何政蒼等人共同參與。另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0判決意旨可參)。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一號判決意旨足參)。因此被告乙○○確與何政蒼、甲○○(與乙○○重疊期間為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至同年月十五日)、張純潔、綽號「皓呆」之曾家銘及其他不詳姓名綽號「阿偉」「阿肥」者(上開二人為何政蒼所供出)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乙○○、甲○○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參照)。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如下:
㈠查被告行為後,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刑法,已將
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被告就原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按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前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多次詐欺犯行,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若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與共犯 曾源成 等人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自應依行為時論處。
㈢本件被告乙○○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應依行為時法論處。
㈣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亦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定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㈤綜合上述,本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乙○○、甲○○與共犯何政蒼、張純潔、曾家銘、綽號「阿偉」、「阿肥」等成年男子組成之詐騙集團,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取財,再由被告乙○○、甲○○等人負責買賣收購人頭帳戶及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款項,並依收購存摺及提領款項之多寡獲取報酬,被告乙○○、甲○○從事上開工作期間分別長達三個多月及六個多月,各獲利數十萬元(見0000000000號警卷卷一乙○○、甲○○警詢筆錄、二0一0五號偵卷第十一頁),顯係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有常業之犯意堪可認定。是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二人與共犯何政蒼、張純潔、綽號「阿偉」、「阿肥」、曾家銘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查被告乙○○曾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乙○○尚有年邁父母及妻小亟待扶養,所為僅屬詐欺集團最外圍之跑腿行為等為由,而認有刑法第五十九條情輕法重之情形,但查被告乙○○從事常業詐欺行為長達三個多月,獲利高達三、四十萬元(見二0一0五號偵卷第十一頁),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不輕,在客觀上難認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並無情輕法重之事由,併此敘明。
五、原審法院認被告二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判決事實欄一就被告乙○○部分先記載參與附表一編號11、12、14部分,嗣又記載詐得附表一編號11、12、14、21部分,前後不一,尚有未洽。㈡原審判決事實欄二就被告甲○○部分漏未記載參與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第六欄所示犯罪時間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部分之事實,亦有未合。㈢原審判決附表一被害人庚○○被騙之金額為16558元,原審判決載為16588元,附表二編號31之銀行名稱及編號32之開戶人身分證字號亦均記載錯誤,容有未當,本件附表一及附表二茲更正為本院判決所示之附表。㈣被告乙○○部分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亦有未洽。被告乙○○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並非可採,被告甲○○上訴本院則未提出任何有利之辯解,其等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均年輕力盛,卻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取金錢,而參與詐騙集團,負責提領詐得款項及買賣收購人頭帳戶,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並參酌被告甲○○於常業詐欺案件偵審期間再為常業詐欺犯行,顯無悔意,被告二人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分工項目、參與之時間及其所得之利益,暨其等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於原審對被告乙○○、甲○○分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二年,應屬過重, 爰依渠 等犯罪情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末查被告乙○○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爰依法予以減刑二分之一。
六、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0五0號判決可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存摺、及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之提款卡(附表二所示之戶名 廖宜震 之帳戶、戶名 許燕義 台中商業銀行之帳戶、戶名 朱灯令 之帳戶、戶名 張智明 聯邦商業銀行部分提款卡未扣案)、帳戶名義人之扣案之印章共二十二個(扣案於台中市○○路之部分)、扣案之身分證正本一張、影本八張(除廖崇德之外之其餘八張)、扣案之林敬文駕駛執照正本一張、影本一張等物,均係他人出售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屬共犯何政蒼等人所有之物,另扣案之交易明細三張、密碼通知單五張、存提匯款單一疊、列表影印機一台、碎紙一包、碎紙機一台、郵局契約書二張、土地銀行密碼初值單二張、第七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密碼通知單一張、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登入密碼函一張、第一商業銀行電話語音密碼通知單一張、標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編號三、一五
三、一三六之手機(均不含SIM卡)等物,亦在共犯何政蒼處查扣;上開物品均為被告二人或共犯所有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甲○○、共犯何政蒼等人供明在卷;扣案之仟元偽鈔二十九張為共犯何政蒼購買帳戶所得之物,屬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共犯何政蒼供明在卷,因此上開物品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雖為其被告二人或共犯所有之物,然並非本件犯罪所得或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扣得之 陳進吉 、 何培岩 、游耀禎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吳明安之印章、扣案之廖崇德之駕駛執照影本、扣案之魏維民之駕駛執照,並非供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因此與本件犯罪亦無關聯),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七、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秀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時間│金額│詐騙手法│匯入的人頭帳戶│備註│├──┼───┼────────┼────┼────────┼──────────────┼────┤│1│癸○○│94年11月16日│1500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王永欽帳戶:龜山郵局│││││13時20分││獎金│00000000000000││├──┼───┼────────┼────┼────────┼──────────────┼────┤│2│丁○○│95年1月11日│30000元│佯裝親友借錢│ 胡明田 帳戶:華南銀行鹿港分行│未扣案││││13時許│││000000000000││├──┼───┼────────┼────┼────────┼──────────────┼────┤│3│壬○○│95年2月10日│80000元│佯裝親友借錢│李宗昆帳戶:中國信託水湳分行│未扣案││││12時許│││0000000-000000000000││├──┼───┼────────┼────┼────────┼──────────────┼────┤│4│詹淑惠│95年2月17日│18108元│告知中獎,可獲得│ 侯秉宏 帳戶:南投中興郵局│未扣案││││13時17分││獎金│00000000000000││├──┼───┼────────┼────┼────────┼──────────────┼────┤│5│戊○○│95年2月18日│3000元│電話交友,匯款後│ 鄭美芳 帳戶:臺中商銀│未扣案││││18時21分││見面│00000000000000││├──┼───┼────────┼────┼────────┼──────────────┼────┤│6│謝孟娟│95年2月21日│190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未扣案││││14時17分││獎金│00000000000000││├──┼───┼─┬──────┼────┼────────┼──────────────┼────┤│7│張蓮嬌│⑴│95年2月24日│16558元│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未扣案│││││13時23分││獎金│00000000000000││││├─┼──────┼────┤├──────────────┼────┤│││⑵│95年2月27日│80000元││ 陳振文 帳戶││││││15時34分│││00000000000000││││├─┼──────┼────┤├──────────────┼────┤│││⑶│95年3月1日│150000元││ 張志仲 帳戶:台中商業銀行 豐原 │││││││││000000000000││├──┼───┼─┴──────┼────┼────────┼──────────────┼────┤│8│寅○○│95年3月1日│5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 蔡文華 帳戶:瑞塘郵局│未扣案││││12時許│││00000000000000││├──┼───┼────────┼────┼────────┼──────────────┼────┤│9│蘇德軒│95年3月1日│16558元│告知中獎,可獲得│侯秉宏帳戶:南投中興郵局│未扣案││││13時07分││獎金│00000000000000││├──┼───┼─┬──────┼────┼────────┼──────────────┼────┤│10│羅麗香│⑴│95年3月2日│35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 楊志雄 帳戶:觀音草漯郵局│││││││││00000000000000││││├─┼──────┼────┤├──────────────┼────┤│││⑵│95年3月2日│450000元││楊志雄帳戶:觀音草漯郵局│││││││││00000000000000││├──┼───┼─┼──────┼────┼────────┼──────────────┼────┤│11│ 張美蘭 │⑴│95年3月8日│600000元│冒充司法機關、信│李明傑帳戶:湖內大湖郵局│未扣案│││││11時30分││用卡遭盜刷│00000000000000││││├─┼──────┼────┤├──────────────┼────┤│││⑵│95年3月8日│140000元││李明傑帳戶:湖內大湖郵局│未扣案│││││12時40分│││00000000000000││├──┼───┼─┴──────┼────┼────────┼──────────────┼────┤│12│何坤霖│95年3月8日│186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 蔡子龍 帳戶:彰化芬園郵局│未扣案││││14時05分││獎金│00000000000000││├──┼───┼────────┼────┼────────┼──────────────┼────┤│13│子○○│95年3月9日│0000000│冒充司法機關│ 吉鎮宇 帳戶: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未扣案││││11時許│元││000000000000││├──┼───┼─┬──────┼────┼────────┼──────────────┼────┤│14│蔣木樹│⑴│95年3月13日│70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張志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⑵│95年3月13日│300000元││張志仲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15│丑○○│95年3月14日│200000元│冒充司法機關│蔡子龍帳戶:彰化芬園郵局│未扣案││││9時許│││00000000000000││├──┼───┼─┬──────┼────┼────────┼──────────────┼────┤│16│徐婉婷│⑴│95年3月14日│9528元│告知中獎,可獲得│ 林清水 帳戶:台中30支郵局││││││12時13分││獎金│00000000000000││││├─┼──────┼────┤├──────────────┼────┤│││⑵│95年3月15日│30000元││ 吳浿嬅 帳戶:華南銀行大甲分行│未扣案│││││14時52分│││000000000000││├──┼───┼─┼──────┼────┼────────┼──────────────┼────┤│17│辛○○│⑴│95年3月14日│900000元│冒充司法機關│吉鎮宇帳戶: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未扣案│││││14時30分│││000000000000││││├─┼──────┼────┤├──────────────┼────┤│││⑵│95年3月14日│180000元││吉鎮宇帳戶:交通銀行高雄分行│未扣案│││││14時40分│││000000000000││├──┼───┼─┴──────┼────┼────────┼──────────────┼────┤│18│李遐蓮│95年3月16日│62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冒│ 林建南 帳戶:台南西華郵局│未扣案││││││充司法機關│00000000000000││├──┼───┼─┬──────┼────┼────────┼──────────────┼────┤│19│楊勇義│⑴│95年3月20日│183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 陳貴英 帳戶:向上郵局││││││11時58分││獎金│00000000000000││││├─┼──────┼────┤├──────────────┼────┤│││⑵│95年3月20日│60000元││ 徐德賢 帳戶:││││││14時58分│││00000000000000││││├─┼──────┼────┤├──────────────┼────┤│││⑶│95年3月21日│210000元││ 張敏 帳戶:宜蘭五結郵局│未扣案│││││10時35分│││00000000000000││├──┼───┼─┼──────┼────┼────────┼──────────────┼────┤│20│ 王美琳 │⑴│95年3月20日│96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陳貴英帳戶:向上郵局││││││13時02分││獎金│00000000000000000││││├─┼──────┼────┤├──────────────┼────┤│││⑵│95年3月30日│30000元││ 羅曜輝 帳戶:彰化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0││││├─┼──────┼────┤├──────────────┼────┤│││⑶│95年5月2日│10000元││ 塗基祥 帳戶: 中埔 郵局││││││14時17分│││00000000000000││││├─┼──────┼────┤├──────────────┼────┤│││⑷│95年5月3日│25000元││ 許進忠 帳戶: 朴子 郵局││││││9時29分│││00000000000000││││├─┼──────┼────┤├──────────────┼────┤│││⑸│95年5月3日│25000元││許進忠帳戶:朴子郵局││││││14時36分│││00000000000000││├──┼───┼─┴──────┼────┼────────┼──────────────┼────┤│21│ 林秋香 │95年3月20日│182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陳貴英帳戶:台中向上郵局│││││14時28分││獎金│00000000000000││├──┼───┼────────┼────┼────────┼──────────────┼────┤│22│林亞萱│95年3月20日│60000元│告知中獎,可獲得│張敏帳戶:宜蘭五結郵局│未扣案││││16時34分││獎金│00000000000000││├──┼───┼────────┼────┼────────┼──────────────┼────┤│23│黃蕊│95年3月21日│0000000│信用卡遭盜刷、冒│徐德賢帳戶:台中郵局 樹仔 腳分│││││11時10分│元│充司法機關│行00000000000000││├──┼───┼────────┼────┼────────┼──────────────┼────┤│24│庚○○│95年3月22日│16558元│告知中獎,可獲得│張敏帳戶:宜蘭五結郵局│未扣案││││15時26分││獎金│00000000000000││├──┼───┼─┬──────┼────┼────────┼──────────────┼────┤│25│溫良凱│⑴│95年5月10日│14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冒│ 李政益 帳戶:南投草屯郵局│未扣案│││││12時09分││充司法機關│00000000000000││││├─┼──────┼────┤├──────────────┼────┤│││⑵│95年5月9日│670000元││李政益帳戶:南投草屯郵局│未扣案││││││││00000000000000││││├─┼──────┼────┤├──────────────┼────┤│││⑶│││││││││││││││││││95年5月10日│300000元││李政益帳戶:南投草屯郵局│未扣案││││││││00000000000000││││├─┼──────┼────┤├──────────────┼────┤│││⑷│95年5月9日│250000元││ 黃國欣 帳戶:大里草湖郵局│未扣案││││││││00000000000000││││├─┼──────┼────┤├──────────────┼────┤│││⑸│95年5月9日│600000元││黃國欣帳戶:大里草湖郵局│未扣案││││││││00000000000000││├──┼───┼─┴──────┼────┼────────┼──────────────┼────┤│26│己○○│95年5月12日│0000000│信用卡遭盜刷│ 潘加宓 帳戶:南投縣草屯鎮郵局│未扣案││││15時20分│元││00000000000000││├──┼───┼────────┼────┼────────┼──────────────┼────┤│27│丙○○│95年8月9日│48000元│冒充司法機關│許燕義帳戶:台中縣外埔郵局│附表一││││11時20分│││00000000000000│編號│││││││││├──┼───┼────────┼────┼────────┼──────────────┼────┤│28│楊淑玲│95年9月5日│35465元│電話費未繳│廖宜震帳戶:台中市嶺東郵局│附表一││││10時36分│││00000000000000000│編號5│││││││││└──┴───┴────────┴────┴────────┴──────────────┴────┤附表二:
┌──┬──────┬───────┬────────┬───┬─────┬─────┐│編號│銀行│分行別│帳號│開戶人│身分證字號│有無提款卡│├──┼──────┼───────┼────────┼───┼─────┼─────┤│1│台北富邦銀│中正分行│000000-000000│ 許曜翔 │Z000000000│有│├──┼──────┼───────┼────────┼───┼─────┼─────┤│2│郵局存簿│台中嶺東郵局│0000000-0000000│廖宜震│Z000000000│否│├──┼──────┼───────┼────────┼───┼─────┼─────┤│3│ 寶華銀 │台中分行│000000-000000│ 蕭宗汎 │Z000000000│有│├──┼──────┼───────┼────────┼───┼─────┼─────┤│4│土地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 陳孟秋 │Z000000000│有│├──┼──────┼───────┼────────┼───┼─────┼─────┤│5│郵局存簿│台中市評理郵局│0000000-0000000│陳孟秋│Z000000000│有│├──┼──────┼───────┼────────┼───┼─────┼─────┤│6│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000│陳孟秋│Z000000000│有│├──┼──────┼───────┼────────┼───┼─────┼─────┤│7│第七商銀│營業部│0000000000000│陳孟秋│Z000000000│有│├──┼──────┼───────┼────────┼───┼─────┼─────┤│8│郵局存簿│外埔郵局│0000000-0000000│ 繆孟達 │Z000000000│有│├──┼──────┼───────┼────────┼───┼─────┼─────┤│9│寶華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 廖彥鑫 │Z000000000│有│├──┼──────┼───────┼────────┼───┼─────┼─────┤││華南銀│水湳分行│000000-000000│廖彥鑫│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台中大坑口郵局│0000000-0000000│廖彥鑫│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通宵郵局│0000000-0000000│ 陳秋祥 │Z000000000│有│├──┼──────┼───────┼────────┼───┼─────┼─────┤││臺中商銀│外埔分行│000000-000000│許燕義│Z000000000│無│├──┼──────┼───────┼────────┼───┼─────┼─────┤││世華銀│清水分行│000000-000000│許燕義│Z000000000│有│├──┼──────┼───────┼────────┼───┼─────┼─────┤││寶華銀│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許燕義│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外埔郵局│0000000-0000000│許燕義│Z000000000│有│├──┼──────┼───────┼────────┼───┼─────┼─────┤││遠東銀│台中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0│ 秦台生 │Z000000000│有│├──┼──────┼───────┼────────┼───┼─────┼─────┤││合庫│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吳峰彰 │Z000000000│有│├──┼──────┼───────┼────────┼───┼─────┼─────┤││第七商銀│彰新分行│0000000-000000│ 張偉泓 │Z000000000│有│├──┼──────┼───────┼────────┼───┼─────┼─────┤││合庫│埔里分行│0000000-000000│ 陳令源 │Z000000000│有│├──┼──────┼───────┼────────┼───┼─────┼─────┤││三信銀│成功分行│0000000000│ 余玉珍 │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左營新訓中心│0000000-0000000│ 謝博超 │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 陳韻竹 │Z000000000│有│├──┼──────┼───────┼────────┼───┼─────┼─────┤││第一銀│千禧分行│00000-000000│ 洪獻聰 │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花壇郵局│0000000-0000000│ 劉昆樺 │Z000000000│有│├──┼──────┼───────┼────────┼───┼─────┼─────┤││台中商│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宋灯令│Z000000000│無│├──┼──────┼───────┼────────┼───┼─────┼─────┤││聯邦銀│興中分行│000000000000│ 黃俊惠 │Z000000000│有│├──┼──────┼───────┼────────┼───┼─────┼─────┤││上海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 郭鴻文 │Z000000000│有│├──┼──────┼───────┼────────┼───┼─────┼─────┤││中國信託│中港分行│000000000000│張智明│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屏東勝利路郵局│0000000-0000000│ 廖多臣 │Z000000000│有│├──┼──────┼───────┼────────┼───┼─────┼─────┤││ 誠泰銀 │彰化分行│000000-000000│廖多臣│Z000000000│有│├──┼──────┼───────┼────────┼───┼─────┼─────┤││聯邦│北屯分行│000000-000000│張智明│Z000000000│無│├──┼──────┼───────┼────────┼───┼─────┼─────┤││三信銀│成功分行│00000-00000│廖多臣│Z000000000│有│├──┼──────┼───────┼────────┼───┼─────┼─────┤││郵局存簿│永和秀朗郵局│0000000-0000000│ 林俊逸 │Z000000000│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