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聲請人稱於前次協商後失業,請提出失業證明)。
二、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95年及96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三、聲請人自97年1月迄今有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四、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五、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聲請人配偶 毛蘇惠 及被扶養人子女2人之95年、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九、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上開資料請另提出繕本2份。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