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采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玉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李玉女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玉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支出修繕費用46,000元每筆款項之證明文件(如收據影本等)。
四、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因相對人房屋漏水致財務部分損失新臺幣10萬元之證明文件(即每筆請求金額均須有釋明其數額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