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黃 昱翔

被告 侯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50元,及其中新臺幣47,456元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18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被   告  王久銘   住○○市○區○○街00號

(臺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5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志伃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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