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旭豪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孝英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旭豪實業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旭豪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王孝英於民國94年8月30日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4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