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芹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芹英因誣告等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芹英因誣告等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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