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交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交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3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
,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秀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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