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 陳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思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為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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