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債權人 鄭明宏 債務人哈托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玉丞 ○弄0號債務人 陳聰慧
一、債務人陳聰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聰慧向其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並指定匯入債務人哈托爾有限公司帳戶內,聲請對債務人哈托爾有限公司、陳玉丞、陳聰慧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對債務人陳聰慧以外之人給付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07年12月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07年12月25日民事補正狀僅泛稱債務人哈托爾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玉丞為債務人陳聰慧之子,其有連帶關係,仍未釋明對債務人哈托爾有限公司、陳玉丞請求之依據,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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