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聲請人 陳俊宏 相對人祭祀公業 陳承發 法定代理人 陳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全字第5號),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及發回前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56號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更審,本院業已於109年1月6日發函通知兩造陳述意見,並經相對人具狀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派下員,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耀卿之父 陳水和 是否確因享祀人陳承發死後立嗣或因鬮書或祀記之記載而單獨取得派下權,以致聲請人未能取得派下權之權利,於兩造間存有爭執,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聲請人派下權存在之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後,聲請人上訴後由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號案件審理(下稱本案訴訟)。再聲請人為相對人派下員,對相對人名下土地即有公同共有部分,然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月6日向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下稱新社區公所)申報派下員變更,新社區公所並已於同年10月29日准予備核,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於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即得於3年內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各款規定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是相對人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方式,依規約規定將相對人之財產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派下員即得任意出售處分。又相對人曾陳報名下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共計20筆,詎相對人竟於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進行中,將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二所示7筆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其中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土地更係直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耀卿之妹 陳純純 (非相對人派下員);聲請人另查知相對人另有名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不在附表一、二範圍),亦係由相對人直接移轉登記予陳純純,故目前相對人名下僅餘如附表一所示13筆土地。故由上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本案訴訟進行中,急於將相對人名下之財產大量出售可知,其係為避免其他派下員加入參與分配相對人財產,且其所為亦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是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為防止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或為財產之一切處分行為,致對聲請人發生重大損害或不能回復之危險,自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聲請:准聲請人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或為財產之一切處分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在保全本案訴訟判決前之狀態,以防止爭執之法律關係有變動,將來難以求償。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訴訟,已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本件聲請人已無保全之必要,法院即無須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
四、按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於其釋明有所不足時,法院方得斟酌情形,依債權人供擔保以補釋明欠缺之陳明,酌定其擔保金額,准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派下員,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耀卿之父陳水和是否確因享祀人陳承發死後立嗣或因鬮書或祀記之記載而單獨取得派下權,以致聲請人未能取得派下權之權利,於兩造間存有爭執,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聲請人派下權存在之訴訟,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後,聲請人上訴後由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號案件審理,本件確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等情,固據其提出本案訴訟之臺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書、本院民事上訴理由狀,及臺中市新社區公所104年10月29日新區民字第1040016640號函、相對人107年5月11日民事陳報狀所附祭祀公業陳承發不動產清冊,及如附表一所示13筆土地、附表二所示7筆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本院全字卷第7至80頁)。然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上開本案訴訟,經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後,聲請人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35頁)。則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請求既經法院判決認定無理由確定,聲請人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已未能釋明其請求存在,其聲請核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之要件不合,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附表一:
┌──┬────────────────────────────┐││祭祀公業陳承發不動產清冊(未移轉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當期申報地價│││││方公尺)││(新臺幣)│├──┼───────┼──┼────┼─────┼──────┤│1.│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94.92│全部│5600元│││五庄段373地號│││││├──┼───────┼──┼────┼─────┼──────┤│2.│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547.89│全部│5600元│││五庄段215地號│││││├──┼───────┼──┼────┼─────┼──────┤│3.│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326.34│全部│3040元│││五庄段208地號│││││├──┼───────┼──┼────┼─────┼──────┤│4.│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92.18│全部│5600元│││五庄段368地號│││││├──┼───────┼──┼────┼─────┼──────┤│5.│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101.32│全部│5600元│││五庄段366地號│││││├──┼───────┼──┼────┼─────┼──────┤│6.│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95.01│全部│5600元│││五庄段361地號│││││├──┼───────┼──┼────┼─────┼──────┤│7.│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92.75│全部│5600元│││五庄段222地號│││││├──┼───────┼──┼────┼─────┼──────┤│8.│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94.95│全部│5600元│││五庄段223地號│││││├──┼───────┼──┼────┼─────┼──────┤│9.│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86.86│全部│5600元│││五庄段224地號│││││├──┼───────┼──┼────┼─────┼──────┤│10.│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80.75│全部│5600元│││五庄段225地號│││││├──┼───────┼──┼────┼─────┼──────┤│11.│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62.35│全部│5600元│││五庄段227地號│││││├──┼───────┼──┼────┼─────┼──────┤│12.│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43.05│全部│5600元│││五庄段228地號│││││├──┼───────┼──┼────┼─────┼──────┤│13.│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53.55│全部│5600元│││五庄段229地號│││││└──┴───────┴──┴────┴─────┴──────┘附表二:
┌──┬─────────────────────┐││祭祀公業陳承發不動產清冊(已移轉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方公尺)││├──┼───────┼──┼────┼─────┤│1.│臺中市豐原區豐│空白│264.69│全部│││圳段214地號││││├──┼───────┼──┼────┼─────┤│2.│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81.44│全部│││五庄段369地號││││├──┼───────┼──┼────┼─────┤│3.│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97.49│全部│││五庄段367地號││││├──┼───────┼──┼────┼─────┤│4.│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108.75│全部│││五庄段364地號││││├──┼───────┼──┼────┼─────┤│5.│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112.35│全部│││五庄段363地號││││├──┼───────┼──┼────┼─────┤│6.│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114.20│全部│││五庄段362地號││││├──┼───────┼──┼────┼─────┤│7.│臺中市神岡區十│空白│76.21│全部│││五庄段22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