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中 (原名 周育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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