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78號聲請人 林高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豊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聲請狀為林豊棋,本票記載為 林豐棋 ,均不相符)。
二、相對人林豊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