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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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姵慈鄭諭蓮鄭雅菱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新臺幣(下同)36,462元,另中國人壽則查無投保資料,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再查,上開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6,462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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