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蔡玉蘭
原告與被告 羅佳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主張工作損失為環保回收及打零工之收入,其打零工每月收
  入之證據。
二、應提出原告所述已領取保險金36,000元之單據。
三、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60至65歲之工作損失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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