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蔡玉蘭
原告與被告 羅佳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主張工作損失為環保回收及打零工之收入,其打零工每月收
入之證據。
二、應提出原告所述已領取保險金36,000元之單據。
三、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60至65歲之工作損失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