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權人 沈育德 債務人 廖柏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聲證一所式之本票影本6張(聲請狀內僅附票號CH656751、656752、656753號之3張本票影本,尚缺其餘3張)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