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聲請人 陳詩屏 即 陳優敏 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語,惟其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其附件,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經查,債務人名下帳戶台北建北郵局、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結餘合計尚有新臺幣(下同)21,366元【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卷(下稱消債清卷)第28頁反面、31頁、35頁反面】,且尚有餘力支付中國人壽保險費每年9,535元(見消債清卷第26頁)。實難謂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程序費用1,000元。是以,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