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至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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