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 余莉惠
江姿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玉慧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