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4號聲請人陳王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家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